围栏网履约保证金
7.1卖方应在围栏网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内向买方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履行其围栏网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7.2履约担保的形式:常规保证金可使用电汇现金或履约保函;追加保证金必须使用电汇现金。
7.3围栏网履约担保的金额:
7.3.1常规保证金为围栏网合同总价的2%。
7.3.2追加保证金为当卖方围栏网中标价格低于未超最高限价的所有投标报价平均值85%时,卖方中标金额与该值的差额作为追加保证金。
7.3.3上述两项履约保证金总额不超过每个包件中标金额的5%。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7.3.4外加剂(含减水剂、膨胀剂、引气剂、压浆剂、支座砂浆等)、土工材料、防水材料、三元乙丙橡胶履约保证金一律按投标报价的10%收取。
7.4履约保函要求:若招标文件写明可开具履约保函的,保函开具银行应为国有五大银行(中行、建行、工商、农业、交通银行)或国内上市股份制银行;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保函开具银行联系方式以备招标人核查;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承诺:如出具虚假保函,其无条件同意招标人将其按废标处理,列入物资供应商不良记录。
7.5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合同物资最后一批交货验收后一个月。
7.6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物资最后一批交货验收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
7.7履约保证金因卖方原因导致物资交货时间延长,其履约保函有效期应相应延长。
7.8发生下列之一者,则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7.8.1在买方对卖方下列任一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围栏网合同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如果卖方未能在围栏网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物资,且在买方提出改正要求的时限内仍未履行;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围栏网合同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义务:
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内容不予调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买方按实际需要须对合同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交货期进行调整,可依据工程进度提前30天书面向卖方发出变更通知,卖方应予执行。发生调整的,买卖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
(3)如果买方有充分依据证明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即属于下述定义条件:
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7.8.2卖方不履行实质性的投标承诺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7.9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或不予退还并不免除卖方对已交付围栏网物资的质量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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